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分局



 

 

 

 

       
   

养路费处罚规定

   


拖欠、逃缴养路费的,除责令其补缴养路费,按日加收月应缴费额1%的滞纳金外,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:

1、拖欠、逃缴养路费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处所欠费额50%以下的罚款;拖欠、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,处所欠费额50%至1倍的罚款。

2、无车辆牌照又未缴养路费行驶的,或报停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;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、载重吨位、营运收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;以倒换车辆号牌,涂改、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,逃缴养路费的,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。

3、根据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《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养路费罚款由被处罚人持"行政处罚缴款书"到其开户银行或各商业银行分理处以上营业部门缴纳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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